以案说法|虚假承诺要担责 欺诈部分三倍赔

2024-03-04 09:37:50来源:大众网作者: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1日,消费者李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一家实木家居店购买了实木双人床一张,价格为510元。该商品展示界面上明确标注:“下单送价值99元的厨房刀具一套”。李先生收到货后,询问为何没有送刀具,店方答复“满688元才送刀具”。李先生认为对方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店铺补送厨房刀具一套,并按双人床价格给予三倍赔偿15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店铺在涉案商品展示界面对商品进行的不实宣传,构成欺诈行为,李先生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但双方均认可,双人床的质量没有问题,只是承诺的“价值99元的厨房刀具一套”未赠送。现李先生要求按照双人床的价格进行三倍赔偿有失公平,被告仅应按其构成欺诈的部分即刀具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而刀具价值为99元,其三倍不足500元,故依法判决店铺补送厨房刀具一套并赔偿500元。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吴家国律师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家居店在商品展示界面的宣传广告中承诺:“下单送价值99元的厨房刀具一套”,而实际情况是“消费满688元才送刀具”。因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故该广告为虚假广告,该店铺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只有构成欺诈的部分才可要求三倍赔偿,这样既能达到惩罚目的,又能兼顾公平。

初审编辑:张婷婷

责任编辑:魏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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