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条款涉嫌侵权 监管部门“诉转案”查处

2021-03-16 00:48:08来源:大众报业·大众网作者:

  为落实中国消费者协会2021年“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消费维权年主题,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畅通。近日,由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大众网共同举办的“守安全 促消费 共点评”侵害消费者行为点评活动线索征集备受关注,围绕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暴露出的消费安全问题;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营商手法、显失公平条款等问题,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已筛选出行业典型案例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点评。大众网将陆续发布相关案例的点评,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提示,共同维护消费环境,以防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林女士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某健身房办理一张会员卡,并购买私教课程,尚未到期。现因个人原因需长期待在国外,想退卡退费,该健身房拒绝退款,遂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调解。

  消协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与商家负责人联系,商家表示已跟林女士签订合同,并约定一经售出,不得退课或退款,因此,商家始终坚决拒绝退款。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32条“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被投诉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调解终止。”但是,工作人员在查看健身房合同文本时发现商家拟定的格式合同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协遂向市场监督管部门进行了案源线索移交。

  监管部门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该健身房部分合同文本,并依法进行了调查。

  该健身房于2015年11月营业至今,主要使用预先制定并能够重复使用的《会籍合约》、《私人教练合约》等文本与消费者签订会员合同,自2020年4月9日营业起至立案时与消费者共签订合同137份。

  相关侵权格式合同条款:

  《会籍合约入会须知》第15条“检修期。本店享有15天/年的设施、设备检修期,检修期计入您的会籍时间”;

  《私人教练合约》第3条“当会员购买私教课程时,请慎重考虑,私教课程一经售出,会所将不接受因会员原因而产生的退课或退款”;

  《更衣柜租赁合约》“请不要将价值超过二百元的贵重物品或其他任何物品存入更衣柜中。如因此发生任何后果,本会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与会员签订“会员/潜客如带领未满14周岁的儿童进入本会所,出现任何情况,本会所概不负责,一切责任由会员/潜客负责”告知书。

  上述文本中的部分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合同违法行为。并且该健身房违法行为时间长、违法格式合同条款多,情节严重,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之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供:威海市消费者协会

  案例评析

  律师点评:

  齐鼎律师事务所李晓燕、张玉凯律师认为:本案中涉及健身房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李女士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问题。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无效格式条款作出认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样的内容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也有规定。本案中,健身房与林女士在合同中不合理的约定“一经售出,不得退课或退款”,即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合同违法行为。

  另外,该健身房其他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会籍合约入会须知》第15条“检修期。本店享有15天/年的设施、设备检修期,检修期计入您的会籍时间”,设施、设备检修属于健身房自身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而该条款将检修期计入消费者的会籍时间,明显加重了不应当由消费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私人教练合约》第3条“当会员购买私教课程时,请慎重考虑,私教课程一经售出,会所将不接受因会员原因而产生的退课或退款”,合同解除权是消费者按照合同性质依法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当消费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而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更衣柜租赁合约》“请不要将价值超过二百元的贵重物品或其他任何物品存入更衣柜中。如因此发生任何后果,本会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健身房与会员签订“会员/潜客如带领未满14周岁的儿童进入本会所,出现任何情况,本会所概不负责,一切责任由会员/潜客负责”告知书,健身房通过该条款免除了自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因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损失而依法享有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健身房规定或约定的以上格式条款内容,均不同程度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合同违法行为。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凯凯律师认为:

  本案涉及的格式条款在现行市场交易中广泛运用,其优势是便捷、易行、高效,但缺点是无协商余地,双方地位不平等,尤其是免责格式条款,容易使合同当事人不经意之间就遭受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496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497条无效格式条款中第2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健身房的相关格式合同条款,虽然对部分条款字体加粗,但内容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健身房的责任、加重买方责任、限制买方主要权利,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

  针对格式条款相对方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订立合同时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要求提供方就重要条款(比如特殊字体、字号、符号、内容加粗等形式标识的条款)进行说明,尽可能地了解及理解合同信息,从而决定是否缔结合同。

  二、合同签字后

  双方就格式条款产生争议时:

  首先,尽可能与提供方进行沟通协商;其次,协商不成时,如果发现产生争议的条款是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且对方并未提示及说明时,应当及时向提供方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并保留有关通知函及送达证明;再次,若发现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限制相对方主要权利时,可以及时告知提供方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准备好有关证据材料以便于通过市场监管、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不管是你经历过的消费陷阱还是日常中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营商手法、显失公平条款等问题,均可致电0531-85196815进行反映,并将图片、视频或文稿等相关资料发到指定邮箱。届时,大众网记者将对征集到的线索进行梳理,针对线索比较集中的相关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问题,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点评。

  邮箱:dzwwwdzxf@163.com

  电话:0531-85196815

  点评律师简介:

  李晓燕,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执业十余年,综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诉讼经验丰富,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法律事务,以专业、专注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度的敬业精神及良好的执业水准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

  张玉凯,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青岛理工大学安全工程专业。执业以来,秉持实事求是、负责到底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仲裁案件、法律援助案件,其工作态度得到委托人一致认可。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一般刑事案件等。

  谢凯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初审编辑:王涛

责任编辑:魏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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