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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

/ 04/09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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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记者 李玲玉 济南报道

  2024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部分典型案例:

  一、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美兰登服装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2023年12月18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烟台美兰登服装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存放有带有“三夫户外”商标品牌标识的服装407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使用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因当事人非法经营额达103.22万元,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莱阳市公安局。

  侵犯商标权行为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来源等产生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对侵权数额大、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切实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二、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某丽等生产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6月30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某丽等生产销售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举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江某丽等人开展检查。通过调取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账单、顺丰速运单、产品及厂房信息等,初步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销售的减肥产品涉嫌非法添加药品西布曲明。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肥城市公安局,并成立联合调查组查办该案。执法人员在加工窝点查扣减肥类产品3大品类23个品种及多种生产设备,涉案货值52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在陕西、宁夏、广东等六省市抓获下线销售人员12人。

  西布曲明有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属于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该案件的查处,有力警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切不可贪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三、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市日昇昌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1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市日昇昌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营市日昇昌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自2023年8月起,当事人从事健身经营服务期间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合同免除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不法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消费秩序。市场监管部门着力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强化事前预防,加强事中监管,完善事后救济,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四、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中岩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违法隐瞒所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案

  2023年8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南中岩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违法隐瞒所提供的商品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消费者于2022年10月从当事人处按照标价购买手机一部,2023年6月发现该手机为官换机,购买时未被告知该手机为官换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智能手机销售服务纠纷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本案中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启动“诉转案”程序,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杨子金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1月4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杨子金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没款合计6405元的行政处罚。

  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委托泰安市某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当事人从天津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电动自行车5辆,未能提供该批次货物随行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00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通报产地市场监管部门。

  电动自行车质量与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密切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重拳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六、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宁瑞凯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12月13日,曲阜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宁瑞凯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济宁市广告监测平台的《监测报告》:“济宁瑞凯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国旗、天安门形象做营销宣传,使用地图不完整。”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宣传文章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天安门形象和不完整中国地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条和《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的规定,曲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国旗、天安门代表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体现国家的政治主张。本案的查处,有利于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中国国旗、天安门、国家地图等标志,积极维护国家、政府的形象、尊严和利益。

  七、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丽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3年12月14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孙某丽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表明,孙某丽销售的减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某丽作出行政处罚。

  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格落实“处罚到人”,有利于倒逼食品从业人员履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终身禁业的行政处罚是与刑事判决的有效衔接,形成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大合力,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八、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沂源东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案

  2024年2月1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东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钢筋、罚没款合计20.98万元的行政处罚。

  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涉案产品重量偏差项目不符合GB/T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依据《山东省建筑钢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钢筋共计19.06吨,涉案货值8.39万元,销售16.34吨,其余2.72吨钢筋被依法没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通报产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惩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辨识假冒伪劣钢筋产品的意识和水平,切实守住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坚决守牢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红线。

  九、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保嘉护航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违法案

  2023年7月21日,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保嘉护航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4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保嘉护航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对录取人数、录取率等内容进行不实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同时查实,当事人在门户网站公示的“志愿填报卡原价1399元,自主选拔全流程指导保过服务原价18000元”均无成交记录,实际成交价格均低于上述原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所列的价格欺诈行为。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商业宣传是经营者开拓市场,促进销量、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有的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坚持严打重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市德惠中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3年8月2日,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聊城市德惠中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虚假折价、价格比较的方式销售体检套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聊城市德惠中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体检套餐宣传页上以价格比较的方式标注套餐原价和活动价格,但提供不出在进行价格比较前该套餐宣传中所标注的原价的交易记录,该促销活动宣传标注的被比较价格不真实,且当事人通过虚假折价的方式销售体检套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不法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寻求低价的购物心理,将商品原价恶意抬高再巧立名目降价,欺骗消费者。本案有力震慑了该行业经营者,规范了价格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张婷婷

责任编辑:李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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