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换” 单方解约无效!

2021-03-11 21:13:15来源:大众网作者:

  为落实中国消费者协会2021年“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消费维权年主题,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畅通。近日,由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大众网共同举办的“守安全 促消费 共点评”侵害消费者行为点评活动线索征集备受关注,围绕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暴露出的消费安全问题;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营商手法、显失公平条款等问题,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已筛选出行业典型案例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点评。大众网将陆续发布相关案例的点评,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提示,共同维护消费环境,以防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案情简介:2010年10月19日,消费者康女士在某家电商场花7299元钱购买了一台品牌空调,当时,空调生产厂家正在开展“十年大免单”促销活动,承诺“自购机之日起满十年后,未使用购机时赠送的副卡享受优惠,可凭全套副卡和主卡将旧机交回后,公司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价值新机一台”。康女士于2021年1月3日携带全套副卡和主卡找到家电商场,要求为其办理换新机手续,商场表示空调厂家山东代理商已于2020年12月31日关闭了换机通道,不能为康女士换新机。康女士在数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2010年在开展“十年大免单”促销活动时,空调厂家虽然规定了免费换空调的活动规则,但是并没有约定十年以后消费者的兑奖时间和期限。

  工作人员联系了空调厂方代理商,其表示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8日通过某报纸对该活动进行补充说明,明确表明换机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接受换机请求,并以该“公告”为自己免责,拒绝为康女士免费更换新机。

  工作人员认为,双方买卖合同自始成立,且康女士不存在违约行为,各种相关凭证保存完好,理应享有“十年大免单”换新机的权利。空调厂家代理商在报纸上刊登单方声明中明确“对符合换机条件的用户,我公司将在近期与您进行联络并约定上门时间”,然而,无论是厂家还是销售方,都没有联系并通知康女士换新机的有关事宜。

  经调解,空调代理商最终同意继续履行约定,并于2021年1月27日为康女士免费更换了同品牌同价值的新空调。

  案例提供:荣成市市场监管局

  律师点评: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张嵘林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本案中企业已经给自己设立了义务,不能简单的单方面解除,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限制对方权力的条款,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告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在对方不知情或者对某些条款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添加相关条款,尤其是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

  根据《民法典》,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合同中要严格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的基本原则,保护自己的权利。

  不管是你经历过的消费陷阱还是日常中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营商手法、显失公平条款等问题,均可致电0531-85196815进行反映,并将图片、视频或文稿等相关资料发到指定邮箱。届时,大众网记者将对征集到的线索进行梳理,针对线索比较集中的相关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问题,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点评。

  邮箱:dzwwwdzxf@163.com

  电话:0531-85196815

  点评律师简介:

  张嵘林,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先后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东营地税局、潍坊国税局、山东叶华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无线电十厂有限责任公司等10余家机关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在公司法律服务领域,提供公司治理与风险防范、增资扩股、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公司收购、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国企混改、公司及股东诉讼、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咨询等法律服务。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魏现芳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