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应受到双重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应充分做到合规运营

2021-03-11 16:33:32来源:大众报业·大众网作者:

  为落实中国消费者协会2021年“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消费维权年主题,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畅通。近日,由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大众网共同举办的“守安全 促消费 共点评”侵害消费者行为点评活动线索征集备受关注,围绕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暴露出的消费安全问题;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营商手法、显失公平条款等问题,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已筛选出行业典型案例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点评。大众网将陆续发布相关案例的点评,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提示,共同维护消费环境,以防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纠纷

  案情简介:2020年8月某市场监管局接到张先生投诉反映:其本人及邻居近期多人多次接到一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推销电器营销活动的骚扰电话,认为个人信息被泄露,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处理过程: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向投诉人了解商家经营场所及营销活动开始时间等基本情况,并于营销活动当日,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当日工作人员到达时,该商家正在开展电器现场营销活动,参加活动的消费者有40余人。工作人员对商家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现场查看了其电脑保存的电话信息文件夹,发现该文件夹内有备注名称为“莱茵小镇”、“碧海豪庭”、“悦海”等子文件夹以及微信截图25张,内容全部为个人电话信息。工作人员认为该商家涉嫌存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违法行为,遂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去停车场抄录私家车辆留存的挪车电话号码,共收集到近100条电话信息,并在营销活动开展前,利用收集到的电话号码,向消费者打电话推销营销活动内容,并邀请消费者到现场参加电器营销活动。商家在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收集消费者电话信息并打电话邀请消费者参加营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做出了“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供:威海市消费者协会

  针对以上案例中的行为,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给出了以下点评:

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纠纷案例评析

  点评嘉宾:

  李晓燕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效宇 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点评:

  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李晓燕、刘效宇律师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应受到双重法律保护,即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除应受到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赔偿责任。

  一、该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已超过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

  本案中,该贸易有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去停车场抄录私家车辆留存的挪车电话号码,共收集到近100条电话信息,并在营销活动开展前,利用收集到的电话号码,向车主打电话推销营销活动内容,并邀请车主作为消费者到现场参加电器营销活动。虽张先生及邻居在私家车辆存留的挪车电话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就其公开行为的使用目的而言,其个人信息具体的使用用途仅限于挪车使用,在未经信息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该公司向信息权人的推销行为已超过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限度。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因此,该公司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即推销行为仅就发送商业性信息而言已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信息权人除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对侵权人予以处罚外,仍可主张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充分说明了立法机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重视,通过赋予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不仅能够为保护自然人既有的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还可以避免其他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同时对于权利人而言,其个人信息的使用不仅关系到个人生活的安宁,更影响到个人信息是否被合理使用。因此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张先生及邻居作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仍可要求该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害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主张承担刑事责任。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公司的商业经营行为应在不影响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进行,无论是公民的生活安宁,还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市场主体应充分做到合规运营,否则将会承担难以估计的损失。同时张先生及邻居作为个人信息权人,在自身信息遭受信息泄露或被不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应注重证据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除可作为消费者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侵权主体予以处罚外,也可作为信息权人要求侵权商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管是你经历过的消费陷阱还是日常中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营商手法、显失公平条款等问题,均可致电0531-85196815进行反映,并将图片、视频或文稿等相关资料发到指定邮箱。届时,大众网记者将对征集到的线索进行梳理,针对线索比较集中的相关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问题,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点评。

  邮箱:dzwwwdzxf@163.com

  电话:0531-85196815

  点评律师简介:

  李晓燕,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执业十余年,综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诉讼经验丰富,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法律事务,以专业、专注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度的敬业精神及良好的执业水准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

  刘效宇,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从事法律实务以来,参与办理诉讼案件一百余件,并为多家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大型建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提供过专项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建筑工程相关纠纷及非诉业务。

初审编辑:王涛

责任编辑:魏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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