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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新型消费市场秩序

2020

/ 03/16
来源:

经济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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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网络消费已经覆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消费者选择在线购买商品或服务,也随之产生了一些纠纷。3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向社会公众发布典型案例。
  “目前,我院已收到18个疫情相关案件的立案申请,涉及购买防疫物资、因疫情影响无法发货以及餐饮、酒店、机票预订服务等多个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介绍说,因本次疫情影响,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等网络文化消费和娱乐消费成为新热点。在未来一段时间,相应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可能会有一个较为明显的增长,法院将密切关注这些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情况。
  疫情期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因购买口罩引起的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该店铺存在商品宣传瑕疵、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该院依法向其所在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对平台内防疫物资的监测,加强对商家进行监督管理。 明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的平台责任,这是法院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加的一份保障。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11类互联网一审案件。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该院就在探索互联网审判规则。
  “双11”期间,王先生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花费949元购买了一个“男装超值幸运福袋(款式随机)”。某公司在该“福袋”的销售页面醒目标注:“¥2399”字样,并承诺福袋内产品价值均高于2399元。
  王先生收货后发现,“福袋”内的商品为一件售价仅为799元的大衣,认为某公司将低价大衣包装成高价“福袋”进行销售,实施了价格欺诈,请求法院判决退货退款并由某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李威娜表示,对消费者来说,“福袋”相当于商品打折优惠,在购买时对“福袋”内商品也充满了期待。对于经营者而言,“福袋”已成为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但是,促销绝不能成为变相的价格欺诈。
  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是严厉打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手段之一。专家认为,经营者虚假宣传的是经营资质、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或主要标准等合同主要内容,直接误导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合同的,构成欺诈,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审结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5560件,平均审理周期65天。
  法院在审理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发现,网络交易存在食品、药品标签标识问题严重,经营者不规范宣传行为多发,格式条款易被经营者不当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不规范等问题,容易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型电商隐患较多。
  卢正新认为,目前,社交电商、跨境电商、二手电商等新型电商模式发展迅猛,但市场不够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法律风险和隐患较多。
  比如,以“主播带货”为起点的网络交易,一旦产生纠纷,存在主播、销售者、直播平台、第三方平台等多重主体,消费者难以确定交易相对方的身份以及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客观上造成了追诉困难;一些销售进口商品的经营者伪造、变造海关单证,消费者无法判断真伪,产品质量无从保障;二手电商平台问题较多,经营者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售后服务差,第三方平台提供“验机”“验车”等检测服务,消费者认为购买的商品质量与检测报告不符等争议较多。
  据了解,对于新型电商模式,北京互联网法院组织了专门团队,认真分析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风险隐患,及时梳理疑难问题,厘清可能的法律关系,提前预判风险,引导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依法维权,维护消费市场秩序。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于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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