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0-06-22 16:39:57 来源:  作者:

  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不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6〕4号)、《山东省2016-2020年依法治省规划》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鲁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完善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省“七五”普法规划和2016-2020年依法治省规划精神,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省的新要求,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和考核评估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我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用法在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学习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强化厉行法治的自觉性、坚定性,推动依法治国各项部署要求全面落实。

  (二)突出学习宪法。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树立宪法至上理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树立宪法权威。自觉参与“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宪法意识,保障宪法法律全面正确实施,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敬畏宪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学习国家基本法律。认真学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国防法以及国际法等方面的法律,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改的法律,努力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不断提高法律素养。

  (四)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有关新旧动能转换、“两区一圈一带”发展战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服务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文化建设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教育、就业、扶贫、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

  (五)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有针对性地加强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运用法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更好地适应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需要。

  (六)深入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认真学习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反腐倡廉教育相结合,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厉行法治、遵规守纪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七)深入推进法治实践。坚持把法治实践成效作为检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标准。通过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依法行政示范窗口、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等法治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岗位需求学法用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实际效果。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一)健全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中心组集体学法。

  (二)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法治讲座制度。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要充分利用召开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党组)扩大会议等适当时机,结合会议议题,在会上组织领导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新法颁布实施情况,每年至少要组织2次以上领导干部专题法治讲座。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作用,开展巡回宣讲,就有关法律和重要政策问题开展专题法治讲座。

  (三)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结合岗位需要,坚持以自学为主的方法,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经常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联系实际,指导国家工作人员制定学法计划,明确学习任务,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学习,年度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定期组织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等,利用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宪法宣誓、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开展学法活动,推动国家工作人员经常性学法用法不断深入。依托“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山东法治网·齐鲁普法网、各级政府网站、专门普法网等资源,建设网络学法学校、网络学法课堂,搭建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平台。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和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作用,注重微博、微信、微视、移动客户端等新手段在学法中的运用,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不断拓宽学法渠道,推进学法形式创新。

  (四)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明确法治教育的内容和要求。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其他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必修课程,进一步加强法治课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性和实效性。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体班次教学内容,1个月以上的培训班安排法律学习不少于8学时,其他班次要根据不同的类别和学员特点,安排相应的法治学习内容和课时。县级以上机关每年至少举办两次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以法治教育为专题的辅导讲座。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期法治专题讲座,且不少于4学时。坚持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入职、晋职全员岗位培训制度,把法治培训作为入职、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法治培训课时要达到全部培训时间的1/10以上。

  (五)健全完善学法用法考试制度。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招聘过程中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当年不得参加各项评先树优活动。将法治知识纳入全省党员干部德廉和党风党纪知识学习测试内容,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法律考试制度,探索建立党员领导干部任前党内法规知识考试制度,推动以考促学、以考促用。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普法办公室要积极协助。对拟从事行政执法人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授予行政执法资格。

  (六)建立健全学法档案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学法档案制度,详细记载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日常学法、培训轮训、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学法笔记和普法考试成绩等法律知识学习情况,书面材料立卷归档,电子文档备份留存,做到每人一档,将学法档案纳入干部人事档案统一管理。

  (七)健全完善依法决策和问责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决策,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凡是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先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和决策依法公开制度,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预防和减少违法决策行为的发生。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高决策质量。推动在国有企业设立公司律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违法决策以及滥用职权、怠于履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健全完善严格依法履职制度。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依法办事的能力。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流程进度、办理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落实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工作,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执法、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学法用法,忠于法律、捍卫法治。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

  (九)健全完善考核评估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和普法责任清单。建立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与一年一度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同时安排部署。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测评指标体系,将测评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评选指标,增加分值权重。

  (十)建立健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和通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及时总结推广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舆论引导,营造浓厚的学习教育氛围。建立学法用法通报制度,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度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通报,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法用法工作的具体落实。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来抓,纳入工作总体布局中,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细化各项制度措施,体现不同岗位特点,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纳入“法律进机关(单位)”、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学习型机关建设、机关(单位)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学法用法向纵深发展。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培训院校落实宪法法律必修课,落实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党委宣传部门要协助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加强对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把法治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和年度考核范围。司法行政部门、普法办公室要具体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组织全省学法和普法考试工作,指导普法讲师团做好法治报告计划和具体安排,对各地各部门学法用法工作进行检查督促,配合做好述法及有关考核工作。

  (三)强化保障,注重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各项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加强全省统一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平台建设,推广启用无纸化学法考法系统,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工作转型升级。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加强管理和服务,建立学法用法师资、教材课件等资源库,推动资源共享,不断优化结构,充实力量。加强经费保障,安排和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工作正常开展。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年度检查和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积极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及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更具操作性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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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宣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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