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强调“富含”某种成分时
应标示其在成品中含量
某公司生产的“香芋面包”,标签主展示面上标注“富含膳食纤维”,但在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注“膳食纤维”含量。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处罚。
【评析】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5.2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表C.1规定膳食纤维≧6g/100g(固体)时,可以用声称“富含”)。该公司没有在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注“膳食纤维”含量,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受处罚。
案例二
蛋白固体饮料冒充奶粉受重罚
“倍氨敏”是湖南某公司委托天津一公司生产的一款蛋白固体饮料,湖南郴州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将“倍氨敏”宣称为适宜于婴幼儿喂养的“特医奶粉”(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进行销售。2020年5月28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倍氨敏”经检测后其33项主要质量和安全指标符合标准,没有发现涉案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但是当事人为扩大产品销售,将蛋白固体饮料宣称为特医奶粉,属于产品性能作夸大宣传的欺诈、误导消费的行为。
婴幼儿一般以母乳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喂养为主,但也有极少数婴幼儿因对牛奶等乳蛋白过敏、对乳糖不耐受等原因,无法进食普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需要食用特殊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的一类特殊食品,由市场监管总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注册审批管理。经营者将属于一般食品的蛋白固体饮料冒充为特殊食品,容易引起婴幼儿营养不良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广大消费者也要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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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