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食安山东”公共品牌通用评价标准》解读

2020-07-06 16:21:32来源: 作者:
分享到:

  一、出台《“食安山东”公共品牌通用评价标准》的背景是什么?

  山东省作为食品产业大省,食品产量多年来一直居于全国首位,涌现出了一批区域品牌、知名企业品牌、产品品牌。2014年山东省启动实施了“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印发了《关于“食安山东”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聚焦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要业态和关键环节,通过持续培育、整体创建、巩固提升,努力打造山东食品安全整体形象。山东省研究制定《“食安山东”公共品牌通用评价标准》,旨在建立系统、完善、科学的品牌评价标准体系,有效支撑品牌高端化发展,打造培育一批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公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助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什么是“食安山东”品牌?

  “食安山东”是山东省委、省政府重点打造的公共品牌,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社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共同打造的山东省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的整体形象品牌。

“食安山东”公共品牌包括省级食品安全市县和“食安山东”示范企业两类。

  三、《“食安山东”公共品牌通用评价标准》评价原则是什么?

  安全为先

  坚持把“四个最严”贯穿品牌建设全过程,以保障食品安全为首要前提和目标,打造放心品牌。

  正向引导

  通过开展品牌评价,打造各类食品企业、行业、区域品牌,发挥品牌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公众消费。

  企业主责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地位,落实在食品安全管理、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等方面的责任。

  协同共建

  政府及其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共同参与,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凝聚品牌共建共享合力。

  四、《“食安山东”公共品牌通用评价标准》主要内容是什么?

  标准坚持“安全优质”评价原则,评价对象包括“食安山东”示范企业和省级食品安全市县两类。前者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生产基地、饮街等集聚区,旨在从点上入手,培育高端食品品牌,提供优质食品供给。后者为市及县(市、区)政府,旨在从面上入手,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托举起“食安山东”金字招牌。

  “食安山东”示范企业以“优质”为评价原则,涵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把信用等级、技术创新投入、发明专利数量、品牌价值、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纳入评价标准。下一步,将提高创建门槛,严控数量,严把质量,由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培育优质“食安山东”示范企业,保证示范企业的先进性、示范性,带动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省级食品安全市县以“安全”为评价原则,包括党政同责、源头治理、过程监管、执法处罚、产业提升、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社会共治等58项评价指标,同时设定群众满意度等6项否决性指标,涵盖了农业投入品、畜禽屠宰、餐厨废弃物、餐饮具集中消毒、“三小”管理、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网络订餐等难点热点问题。下一步,将严把质量,由省食安办组织评价,促进区域食品安全水平提升。

  五、申报条件都包括哪些?

  申报“食安山东”示范企业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初次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在3年以上。

  连续3年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实物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连续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连续3年未发生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连续3年未因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连续3年未出现经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单位及其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公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5%以上。

  申报省级食品安全市县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连续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连续3年未发生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连续3年未发生系统性、行业性的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国外官方对我国相关出口食品采取封关措施。

  连续3年未出现经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当地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到85%以上,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到90%以上。

  地方党委政府创建期内未出现因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不到位被问责的情形。

  六、“食安山东”品牌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哪些?

  “食安山东”示范企业称号归申报的生产经营者所有,省级食品安全市县称号归申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食安山东”示范企业和省级食品安全市县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其中,“食安山东”示范企业称号期满自动失效。

  认定机构应强化动态管理,建立并执行退出机制:

  ——“食安山东”示范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命名:

  a)示范企业或主要负责人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

  b)示范企业或主要负责人发生严重失信或受到刑事处罚。

  c)无有效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d)发生较大及以上、影响恶劣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e)存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f)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

  g)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经查实应负食品安全责任。

  h)公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过低。

  i)生产经营出现异常或停止生产经营。

  j)其他对“食安山东”示范企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况。

  ——省级食品安全市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命名:

  a)发生较大及以上、影响恶劣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b)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c)发生系统性、行业性的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国外官方对我国相关出口食品采取封关措施。

  d)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当地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过低。

【更多新闻,请下载"山东24小时"新闻客户端或订阅山东手机报】
【山东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SD到10658000/106558000678/106597009】

本文相关新闻
分享到: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宣淞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