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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市场监管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
《办法》主要规定了扣押、没收物品的定义、依据、原则、相关要求和管理程序、处理方式等内容,明确适用范围为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行为。
对于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租用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指定专门保管人员,对扣押、没收的物品实行统一保管。视情形可以委托具备保管条件的第三人保管,并签订委托协议。对于没收物品的处理,《办法》明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拍卖、变卖、捐赠、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处理。
《办法》将于2020年5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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