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 法宣在线——以案说法

2020-10-27 16:57:40 来源:  作者:

  违法搭售要受罚 “天猫”店铺不例外

  刘女士在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天猫”店铺(官方旗舰店)购买了该店铺的主打商品,被强制捆绑销售了4款同类商品。该“天猫”店铺未在店铺详情页醒目位置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其在搭售,同时将捆绑销售商品作为默认同意和不可取消的选项。临沂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罚没款合计6万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本案中“天猫”店铺未在店铺详情页醒目位置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其在搭售,同时将捆绑销售商品作为默认同意和不可取消的选项违反了此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依法应受行政处罚。“违法搭售”中店铺捆绑销售的商品平时销量极低,而主打商品价格大幅上涨,这类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促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莫冲动,一定要注意辨别店铺是否打着“促销”幌子搞“违法搭售”,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电视台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被处罚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济宁某电视台在广播频道每天下午2点的健康养生栏目里,由养生专家介绍健康养生的同时将“蛤蚧党参膏”推荐给消费者;在同一频道每晚9点的同一栏目里,由养生专家介绍健康养生的同时将“谷灵草巨骨组合(谷灵草牌远红外骨刺贴)”推荐给消费者。2019年12月11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电视台作出行政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本案中,该电视台违反此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此项法律规定对该电视台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此类广告,处以罚款1万元”处罚决定。养生类节目是广播电视宣传的合理组成部分,是消费者获取养生知识的重要来源,但是在养生类节目中变相发布广告,容易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市场监管部门对监测出的广告违法行为要坚持露头就打,一经发现坚决查处,有力震慑广告违法行为,还消费者一个合法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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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宣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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